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陳佳任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
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3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嗣被告
陸續向原告借得款項後並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
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
錄一覽表、利息餘額查詢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
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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