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八號
聲請人唐岳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博達華商廣告股份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營│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QH四0四九三0││││限公司 楊敏雄 │業部│││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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