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八三五四││壹│壹仟││├─┼───────────────┼──────────────┼────┼───┼────┼───┤│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一三八二三│不定股│壹│陸拾││├─┼───────────────┼──────────────┼────┼───┼────┼───┤│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一五六0八│不定股│壹│壹佰壹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