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森
相 對 人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惠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合
約涉訟時,甲乙雙方與保證人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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