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秉益
相 對 人  黃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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