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告 陳伽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110年度訴字第460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三萬五千九百四十二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
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金額。詎被告借款後於95年5月9日起即未正常繳納帳款,依信用貸款申請書第9條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欠款新臺幣(下同)482,429元及利息。另約定書第8條約定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後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爰請求被告給付482,429元及自95年5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另於93年7月7日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信用額
度內持以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台新銀行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95年12月27日起未正常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欠款42,005元。又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自此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爰請求被告給付本金42,005元及自95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被告復於94年3月23日申辦「易貸金卡易貸專案」,核發額度
15萬元,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金額。詎被告於95年10月26日起即未正常繳納帳款,依貸款應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欠款111,508元。另依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約定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4.9計算,爰請求被告給付111,508元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㈣並聲明:如主文。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其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Yoube預備金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帳務資料及沖償明細、信用卡會員約定書及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易貸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易貸金帳務查詢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09號卷第11至第36頁),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前開事實屬實。
則以被告負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原告依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表:
編號產品計息本金(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年息1現金卡48萬2429元自95年5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信用卡4萬2005元自95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3易貸金卡易貸專案11萬1508元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4.9%合計63萬5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