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李正龍 被告 鄭清忠 訴訟代理人 鄭逸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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