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陞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陞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林忠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附表:受刑人林忠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共4罪)│(共14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至│106年9月14日至│107年3月1日│││106年10月7日│106年10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8│署107年度偵字第8│署107年度毒偵字│││236號│236號│第26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1│107年度訴字第101│107年度訴字第243││││5號│5號│9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1│107年度訴字第101│107年度訴字第243││││5號│5號│9號││├────┼────────┼────────┼────────┤││判決│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3│││7978號│7978號│087號││├────────┴────────┴────────┤││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3││││9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3││判決││9號││├────┼────────┤││判決│107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