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蔡宜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張青 等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一、被繼承人蔡永欽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八千九百二十三元(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記載)。
二、原告之遺產應繼分為五分之一。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一百三十萬一千七百八十五元,計算式:6,508,923×1/5≒1,30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