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東『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東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被告陳東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東『炫』;⑵於95年4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吉羊路口,不慎撞及 周忠逸 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經警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8毫克而查獲。」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