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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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胡淑惠 原名 胡鳳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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