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7號聲請人 吳國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