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力夫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力夫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力夫逃匿,經通緝現尚未緝獲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附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於法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