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