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 陳燁 相對人即失蹤人 劉玉祥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玉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市○○里00鄰○○○村00號)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
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配偶,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9年8月4日離開國內後即已不知去向並申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2年度亡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及相對人於99年8月4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6月11日函覆相對人之入出國日期記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6月12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在卷可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9年8月4日時申報為失蹤人口時已逾80歲,其於報案之前即已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9年8月4日失蹤,計至102年8月4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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