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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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台灣民俗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彰 (原名 黃國章 )被上訴人 陳逢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56,3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
桃園縣○○鄉○○○段樟腦寮小段┌────┬──────┬─────────┐│土地地號│面積(㎡)│土地價值(元)│├────┼──────┼─────────┤│67之1│5,531│51,438,300│├────┼──────┼─────────┤│67之4│4,336│40,324,800│├────┼──────┼─────────┤│1之2│2,047│19,037,100│├────┼──────┼─────────┤│67│278│2,585,400│├────┼──────┼─────────┤│67之2│3,946│36,697,800│├────┼──────┼─────────┤│1之1│6,636│61,714,800│├────┼──────┼─────────┤│233│112│1,041,600│├────┼──────┼─────────┤│小計││212,839,800│├────┴──────┴─────────┤│備註:││1.上開土地102年之公告現值均為9,300元/㎡││2.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7,456,334元。││【計算式:212,839,800×129/1000=27,456,││3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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