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黃正鏗
黃群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冠宏 因103年度訴字第24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