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57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臺灣高等法院、法警臂章號碼002號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