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165號聲請人 徐源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UKMANTRIATMOJ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
二、陳明提示日。
三、提出相對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