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1號原告 徐若達 空間設計法定代理人徐若達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 張凱強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中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臺中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就其所承攬施作臺中市○○區○○○○路○○○號1、2樓(下稱系爭建物)之設計與施作工程之施作,系爭建物之現場裝潢是否符合卷內第73至79頁施工項目表之項目、原告所附之設計圖與卷第67頁至72頁之施工項目金額表是否相符、卷第80至100頁之設計圖與卷內第73至80頁之施工項目表是否相符、卷第73至77頁之施工項目表中紅色、藍色、綠色字體之樣木,是否為系爭工程之追加工程等事項,業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0月15日中院 彥民 經101建16
1字第106225號函送請兩造合意之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惟原告迄今未預納鑑定費用,致鑑定單位無法至現場進行本件鑑定工作。是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件鑑定單位「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預納所聲請鑑定事項應負擔之鑑定費用新臺幣17萬5,000元,若不預納者,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中段或同項但書、第
2項等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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