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BVI)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13,8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2,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卓進仕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