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甲0000000000000000(BVI)、乙00000000000( 桑若漢 )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0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75,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民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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