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禾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 陳禾州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陳禾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得資參照。查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姓名「陳禾州」之記載顯為被告「陳禾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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