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原告 陳鴻源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謝成鼎 追加被告 謝商秀琴
謝軍蘭 謝軍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十八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八之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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