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林陳村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 律師
劉昌崙 律師被告 林褚寶蓮
林陳發林陳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榮 被告 林碧雲
林秀美 林彥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褚寶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被告六人戶籍均設於台北市大同區,且被繼承人 林定石 生前最後住所亦設於台北市大同居延平北路3段1巷7號,此有被告等六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林定石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