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聲請人 許建美 (原名: 陳許建美 )代理人 李啓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美即陳許建美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聲請人目前資產僅有1台西元2000年出廠之三陽機車及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16元,所負債務總額2,017,484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日盛商銀提出180期、利率0%、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860元之方案,然聲請人尚有民間債權人劉冠宜32萬元、民間債權人 陳相辰 115,000元之債權,聲請人任職於新北市環保局從事鐘點工收入,每月薪資25,631元,扣除必要支出及母親之扶養費共計24,800元後,聲請人實在無法負擔該金額,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00元,另尚須支出母親之扶養費6,200元;聲請人願撙節開支,提出更生還款計劃草案,以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000元,共24期,6年清償,清償之總金額72,000元,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母親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明細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聲請人無法負擔日盛商銀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又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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