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福駿 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以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
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1│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2│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3│被繼承人 王學謙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4│被繼承人王學謙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人之管轄法院家事庭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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