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陳國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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