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18號聲請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理人 何慶勲 相對人 李中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設定新臺幣(下同)貳億貳仟貳佰捌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繳息至107年10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貳億貳仟捌佰萬元及107年9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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