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銘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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