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系爭1194-1地號土地之面積2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