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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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甲○○應將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登記原因為贈與之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應將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以登記原因為贈與之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另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三小點中「請求被告甲○○塗銷系爭房地於94年10月2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甲○○塗銷系爭房地於97年10月2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