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函等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與被告戊○○、乙○○、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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