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22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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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695號妨害家庭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孫金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分別於(一)民國98年8月31日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及(二)民國98年9月30日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非婚生子女由聲請人扶養照顧。
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秀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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