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茂林 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1月14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是抗告人之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徐千惠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