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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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善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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