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建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建中犯恐嚇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安全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
嚇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9條第2項、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