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蘇榮良 被告 黃慶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