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徐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孟祥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30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即為2.07%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徐孟祥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70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即為2.17%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327041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孟祥│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7%│││21086││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徐孟祥│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7%│││305955││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孟祥│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086││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孟祥│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5955││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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