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鍾金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忠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兩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前開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系爭兩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