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川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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