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傅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怡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台幣)│││├──┼───────┼───────┼───────┼───────┼─────┼────┤│001│ 陳振宏 │花蓮二信中正分│104年6月23日│100,000元│EA0000000│000000-0││││社││││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