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南市第八十八期理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對人 吳水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如附件所示之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即已出境,並於100年4月14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0月28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16872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