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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