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8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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