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江春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春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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