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江冠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