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請人 李春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
掛失證明不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請人 李春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
掛失證明不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