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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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依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依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周依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罪名均為竊盜罪,且各罪行為時間間隔不遠,暨各罪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回復表示希望易服社會勞動或罰金分期最多期給付或於台中女監執行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表:受刑人周依萱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共3罪)犯罪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0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30日110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089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4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度中簡字第1628號110年度六簡字第170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16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6日110年8月27日110年8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度中簡字第1628號110年度六簡字第170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2249號雲林地檢110年執字第2525號雲林地檢110年執字第2529號編號1至9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0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抗告駁回(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5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共2罪)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8日110年6月26日110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02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05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58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38號111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2月1日110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258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38號111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9日111年1月4日111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3087號雲林地檢111年執字第875號雲林地檢111年執字第966號編號1至9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0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抗告駁回(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5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共2罪)拘役20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9月2日110年3月8日110年9月22日110年7月19日110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78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63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110年度簡字第178號110年度簡字第1079、141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7日111年4月13日111年6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110年度簡字第178號110年度簡字第1079、1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14日111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52號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3151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53號編號1至9號之罪,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0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抗告駁回(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58號)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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