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森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森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森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3日│99年4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6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1號│100年度訴字第59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24日│100年5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1號│100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判決確│100年3月29日│100年8月15日│││定日期│││└───┴───┴───────────┴───────────┘